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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被写入判决书

时间:2021-03-03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小伙伴们是不是万万没想到

平时自己用的表情包

也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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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被写入判决书登上了微博的热搜

同时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不少网友表示“说话可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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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到了多个相关案例。

属于礼貌性回复

并非认可

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2018年4月24日,作为创作者的卢泓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强](即)。

判决书中写道: “结合双方前后的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涉及借贷款时

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时,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借款人闫浩收到消息后,则回复了一个表情符号“OK”(即)。

这一表情符号在贷款人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借款人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的意思。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贷款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借款人闫浩的明确认可,因此,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闫浩尚欠贷款人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代表认可

相对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即)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用作报账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